歐洲申根簽證,源于1985年6月14日在盧森堡申根城簽署的一份國際公約。該條約由德國、法國、荷蘭、比利時和盧森堡5國達成。協議規定了單一的簽證政策,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個申根會員國核發的有效入境簽證,可以多次進出其會員國,而不需另外申請簽證。因此,前往西歐德、荷、法、比、盧5國旅游,只需獲得其中一國的簽證即可。
隨著歐盟國家一體化進程的發展,申根協議國也不斷增加。1990-1992年意大利、西班牙、葡萄牙和希臘相繼加入。1994年12月22日波恩會議決定次年申根簽證生效。 1995年3月26日德、法、荷、比、盧、西、葡7國正式實施。以后意大利也批準實施。緊隨其后,1997年12月1日奧地利也正式加入。申根協議各國的范圍,覆蓋了西歐、中歐和南歐大部分國家,只有中歐的瑞士除外。2001年6月阿姆斯特丹的歐盟峰會決心將申根陣營擴大到整個聯盟區域,并同意英國和愛爾蘭暫不加入協議。加入的有希臘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和冰島。
及辦理了申根簽證可自由出入這十五個個國家。
辦理申根簽證時應注意,首次簽證是以3個月短期簽證為主。其他如居留、工作、學生和訪問學者簽證等,并不屬于申根協定的范圍,須分別向前往國家的使領館提出申請。申請簽證時應選擇首站抵達國家或主要停留國家申請簽證,若只前往某個申根國家,則必須申請該國簽證。